探索建設市場化破產審判模式,推動242家落后企業有序退出市場、35家明星企業重整再生;堅持“優先保護交易安全、尊重公司自治、鼓勵投資”審判理念,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提出“判決可執行、環境可修復”等一系列創新“綠色司法”理念,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發展,審結環境公益訴訟、異地生態修復等多個全國第一案……
2017年,江蘇無錫成為GDP“萬億俱樂部”中的一員,其中也有敢為人先、不懈探索的無錫法院人的力量。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時永才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培育良性的營商環境,必須堅持民生導向,認真審理和執行好每一起案件;堅持效果導向,既追求法律效果又追求社會效果,通過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導作用,樹立市場規則;堅持創新引領,以創新思維和創新方式用活司法職能,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為無錫經濟發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
市場化破產盤活瀕危企業
去年2月,無錫耀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擺上無錫中院金融庭的案頭。
“涉案的是在建工程,估值12億元。由于各種優先權利存在沖突,法律爭議不斷。”無錫中院金融庭庭長陸曉燕介紹說,當時3家大額優先債權人各自享有對重整計劃的一票否決權,224戶購房人情緒激烈,多次以非理性行為表達訴求。
合議庭吸取以前重整成功案件的經驗,創造性依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物權法原理,運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定制了一份市場化契約式招募公告,獲全票贊成通過。
招募公告中表明,將對意向投資人出具的重整投資方案進行評分,依據不同的償債方案、經營方案等項目計算得出具體分數,給予意向方盡職調查期并適時召開說明會答疑解惑,擇優勝出。
去年9月,招募公告通過多個渠道廣泛傳播,還吸引來號稱“陜西華西村”的東嶺集團。
今年7月23日,無錫中院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無錫耀輝房地產某開發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比原定時間提前半年。
經過重整,耀輝房地產公司不僅完成了224套已售商鋪回購事宜,投資人亦將3.83億元回購及補償資金悉數支付完畢,13億余元償債資金也提前到位。
“我們用了10年,以構建市場化破產審判模式為目標,歷經基礎制度建設、審判模式創建、系統鋪開實踐3個階段的艱難探索,終于走出一條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配套的市場化破產之路。”陸曉燕說。
2016年,無錫法院開始系統化鋪開市場化破產。積極推行破產審查立案登記制,出臺《關于執行程序移送破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解決執行難與清理“僵尸企業”雙重目標的銜接問題。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無錫兩級法院以發揮破產審判職能為抓手,緊緊扭住處置“僵尸企業”這個“牛鼻子”。截至今年10月,已成功推動242家落后企業完成破產清算有序退出市場,及時結清各類債權420億元,妥善安置職工2.6萬人;推動35家明星企業重整再生,及時結清債權290億元,妥善安置職工7000人,實現企業破產“零震蕩”和“軟著陸”。
司法創新培育發展新動能
伴隨著無錫躍居GDP“萬億之城”,全市法院審理的商事案件也逐年上升,截至今年上半年已累計達到316363件。
制造業是無錫經濟的傳統支柱,涉制造業糾紛集中在定作合同糾紛和承攬合同糾紛。2015年以來,無錫兩級法院共受理這兩類糾紛9397件,中小企業占95%以上。個性化定制產品糾紛中,如何認定產品質量責任,是商事審判面臨的一大挑戰。
不久前,無錫某印染公司向某電器公司定做空氣源超能轉換系統機組,安裝后印染公司認為這套設備廢水處理能力不達標,質量不合格,拒絕付款,引發訴訟。由于這是高度個性化定制的專用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供參照,鑒定機構無法得出明確結論。最終,無錫中院通過征詢相關專家、行業協會、標準委員會、專業機構等意見,綜合論證后得以裁判。
“我們始終堅持依法保障和工作創新,妥處商事糾紛,強化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供給質量提升,促進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無錫中院民二庭庭長蔣馨葉說。
多年來,無錫兩級法院積極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出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審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時,原告某中心進入清算階段,起訴中石化某加油站搬離騰房。無錫中院二審認定,加油站簽署的15年續租合同在清算階段仍應受到買賣不破租賃制度的保護,因加油站在合同履行時不存在違約,某中心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判決駁回某中心的訴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現代市場經濟主體,無錫兩級法院始終堅持優先保護交易安全、尊重公司自治、鼓勵投資3個審判理念,妥處公司糾紛。
在一起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中,無錫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投資人與被投資公司控股股東約定的對賭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公司及債權人的利益,應認定為有效,遂判決支持訴請。
“妥善處理公司糾紛,就要充分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依法加強股東權利保護,助推形成充滿活力的營商環境。”蔣馨葉說。
不斷探索尋求最大公約數
無錫北倚長江,南濱太湖,京杭大運河從中穿過,山區、丘陵、水面占據全市總面積的4成以上。如何實現“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的目標,成為無錫法院人的重點課題。
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為有效保護公共利益,無錫法院多次在全國、全省率先受理環保社團、檢察機關和環保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09年,無錫法院對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案的審理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先河,在全國首次確認環保社團具有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2012年,中華環保聯合會狀告無錫某景區管理委員會,未經批準占用并改變林地用途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地塊恢復原狀已不可行,創新采用異地補植方式進行生態修復,異地生態修復全國第一案就此審結。
2017年,無錫中院受理并立案全國首例因跨區域傾倒垃圾向行政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行政機關首次作為民事被告出庭。
無錫法院開創環境資源類案件司法提前介入的先河。2008年,大浮鑄件廠未報環保部門審批,擅自生產經營并向太湖排放污染物,環保部門查證屬實后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大浮鑄件廠置若罔聞。濱湖區法院受理后,立即下達禁止令,要求大浮鑄件廠停止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明確告知其違反后將被追究的法律責任。這一工作機制經過無錫法院數年來的實踐,被修改后的行政強制法所吸收。近10年來,無錫法院為環保行政部門提供司法提前介入服務案件77件。
“環境司法的最終目的,就是尋求環境恢復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公約數。”無錫中院環保審判庭庭長王作化說,案件不能一判了之,不能將修復環境的事都扔給政府,案結卻事不了,政府、百姓都吃虧。
審理環境資源案時,無錫法院一直推行民刑并舉,積極運用生態環境修復機制,讓環境侵權人不僅承擔傳統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責任,還要承擔修復環境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建立環保專家輔助人制度,與北京大學法學院聯合成立環境法學研究與教學實踐基地,引入專家學者智力支持。
2012至今,圍繞環保審判,無錫中院相繼出臺20個規范性文件,指導審判實踐并將實踐經驗反作用于理論,進一步規范和完善。